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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中心小学章程

发表日期2018/7/19 14:56:53 作者:皇甫小利 有1915位读者读过

上峰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江宁区上峰中心小学”,校址位于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

第三条:学校隶属于江宁区汤山街道,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为:建设精品校园、打造创新教师、培养发展人才

学校校风为:诚实、严格、务实、创新。

教风为:文明、勤奋、求实、进取

学风为:勤学、善思、严谨、求实。

第五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9月8日

第二章     行 政 管 理

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七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科技、国防等教育工作及课外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注意劳逸结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

(七)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八)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的作用,支持群众开展活动。

(十)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一)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三)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育人环境。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校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或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财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九条:副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对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是:

(一)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四)教科室负责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领导人由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及街道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的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三条: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次教代会,代表有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 予以记功、晋升,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全员聘用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监察、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综合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工作。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三)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暂时未达标学生。

(四)营造浓厚的德育氛围,在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突出爱国主义旋律。

(五)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和家长教育机构,构建“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二条:树立以学生为主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鼓励教师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有特殊情况须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每位教师结合学校主课题,对照本人所任学科的情况,确定一个研究专题,开展研究积极撰写论文。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

第二十五条: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抓实“教学五认真”的过程管理,改革教学管理方式和教学评估,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辅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辅资料等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班主任或科任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八条:改革考试及检测制度。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三十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加强艺术教育,形成班级、学校不同规模的艺术特色。

第三十二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

第四章   总 务 后 勤 管 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五条:依照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加强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校 园 管 理

第三十八条:全体教职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识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文化。

第六章   教 师 管 理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十一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对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依据政策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学校与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教师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必须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学生的表率。

第四十六条:教师应自觉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自觉按市教育局提出的师德“三要八不准”的要求去做。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第七章   学 生 管 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帮助。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思想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规定程序提出上诉。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有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为准,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室。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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