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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发表日期2022/10/31 14:34:22 作者:谈忠秋 有674位读者读过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确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基本语言政策。国家实行这些重要的语言政策,保证了各民族语言和谐发展,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