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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发表日期2007/11/20 15:57:54 作者:无 有1693位读者读过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
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4
、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
、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

(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信访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

(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1
、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如: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八、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1、申诉人: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十、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九、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十、、《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符合的要求

  
1、《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在30天内作出并送达申诉当事人;

  2、《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及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列出申诉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受理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经质证予以采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的法规法规;

  4、《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准确无误的载明申诉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即诉权、其他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程序。